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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119号原告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法定代表人宋保民,董事长。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薛爱玲,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