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临沂某公司、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临沂某公司,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086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祝丘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盖某,经理。被告:盖某,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临沂某公司、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