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延萍、张恒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萍,张恒雨,郭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萍,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恒雨,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郭其玲,女,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5750元,其余未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亓增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