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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亓占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占英,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占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亓占英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7.5公里处时,在超越前方大货车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撞到因故障停驶的被害人曲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双方车辆在共同运动过程中曲某所驾车辆和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阎某、袁某受伤,双方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亓占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亓占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亓占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亓占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3时00分,被告人亓占英驾驶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塘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87.5公里处时,在超越前方大货车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撞到因车底拖轧塑料桶而停驶在第一车道内的被害人曲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后部,双方车辆碰撞后在共同运动过程中曲某所驾车辆和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阎某、袁某受伤,双方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亓占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曲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袁某、阎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曲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过路群众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亓占英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曲某家属、被害人袁某、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准予。上述事实,被告人亓占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亓占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亓占英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亓占英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亓占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