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羁押于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323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129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本金9323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1298元未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