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焕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焕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969号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新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禄,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枝,女,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与被上诉人刘焕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诉讼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土地租赁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而判决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局应依法退还吕晓曼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对诉讼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没有查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徐丽萍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