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兰芝与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芝,靳向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43号原告:李兰芝,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靳向东,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芝与被告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