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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某、赵某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辩护人王朝生,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赵某诉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16刑初20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自诉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提起的自诉缺乏罪证,且经该院说服撤诉无效,故裁定驳回自诉人赵某对被告人马某的起诉。赵某上诉提出:马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三个月,马某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共同居住,且使得二人共同居住地的其他不相关人均认为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虽然二人同居时间并不长,但考虑马某的主观恶性,应判处马某重婚罪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期间,马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对一审裁定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诉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赵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代理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马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