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茅建西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茅建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32号罪犯茅建西,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茅建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茅建西的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茅建西撤回上诉。在服刑期间,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4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茅建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茅建西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8000元,其中前二次减刑共缴纳13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茅建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茅建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茅建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茅建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