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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132号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该申请由担保人赵玉龙所有的皖F×××××号车辆、赵永奎所有的皖F×××××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玉龙所有的皖F×××××号车辆。三、查封担保人赵永奎所有的皖F×××××号车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金淮架业服务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