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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阿旦诉米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萨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萨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旦,米玛,阿旦,米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4民初17号原告:阿旦,男,藏族,初中文化,工人,1989年5月4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萨迦县。被告:米玛,女,藏族,小学文化,农民,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萨迦县。原告阿旦与被告米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阿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米玛与我结婚之后发现米玛有抽烟的恶习,却一直不戒,在日常生活中我给米玛的钱都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日常因琐事经常跟我吵架,故此无法共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旦与被告米玛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日育有女儿嘎某某。现被告米玛分娩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尼玛旺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次旦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