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男,1996年2月6日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2016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克玉木·牙生,男,1995年4月3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2016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在本市大庆锦绣新城西门口酒后滋事,无故辱骂从此处经过的被害人张某、李某1换、常某2、龙某等人,后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上前对被害人张某、李某1换、常某2、龙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1换、龙某、常某2人体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均系主犯。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在太仓市娄东街道大庆锦绣新城西门口酒后滋事,无故辱骂从此处经过的被害人张某、李某1换、常某2、龙某等人,后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上前对被害人张某、李某1换、常某2、龙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1换、龙某、常某2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换、龙某、常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人体轻微伤。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张某、李某1换、龙某、常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未到庭证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克玉木·牙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