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学英、马建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学英,马建英,王世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英,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英,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委托代理人:孟浩,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世玉,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学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学英受被上诉人马建英的委托,给被上诉人王世玉送去5吨化肥,上诉人马学英送货后未将货款收回,已请示了被上诉人马建英,被上诉人马建英表示同意。故原审以委托合同判决上诉人马学英赔偿被上诉人马建英货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学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陈 华审判员 常秀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志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