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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学兰与邱唤家、梅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兰,邱唤家,梅金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73号原告:张学兰,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锋,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唤家,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梅金荣,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刘思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克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兰与被告邱唤家、梅金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学兰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梅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学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梅金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兰撤回对被告梅金荣的起诉。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