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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晓雷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雷,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雷,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力市向阳路40号。法定代表人庞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女,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单国臣,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雷与被执行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汝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