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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二喜与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喜,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3716号原告:杨二喜,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长志,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勤,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喜诉被告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二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喜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恒远盛世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