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亚洲与隋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亚洲,姜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029号原告:邢亚洲,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姜永杰,吉林省住德惠市。原告邢亚洲诉被告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6年6月16日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本院认为,邢亚洲诉被告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被告姜永杰的住址经本院邮寄法律文书邮寄单显示,被告“姜永杰”长期不在家,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亚洲诉被告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