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860陈涛���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张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860号原告:陈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成,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涛与被告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49841元;2.确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申请执行、拍卖、变卖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宋红梅签署转租协议。约定:第三人宋红梅将其名下的藕塘转让给被告,而作为受让藕塘的对价款,由被告承担宋红梅欠原告陈涛的58万元欠款,同时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鸿泰家园47“-2-601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其所欠原告款项的抵押担保;另,第三人宋红梅欠原告的款项也直接冲抵剩余的藕塘对价价款。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鸿泰家园47#-2-601的房产抵押给原告,随后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行为上再次确认其自愿承担并承诺偿还第三人对原告的58万元欠款。上述《转租协议》和《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均是被告自愿签署的合同文件,双方应诚信依约履行。合同签署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故拒绝偿还,违背诚实信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陈涛与被告张继成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公证,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该公证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应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应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原告陈涛;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 玲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