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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文云、钟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云,钟海龙,林文铭,钟芳琴,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文云,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海龙,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林文铭,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芳琴,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陈敏,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文云与被执行人钟海龙、林文铭、钟芳琴、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海龙、林文铭、钟芳琴、陈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敏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楼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款1571520元,扣除执行费、银行抵押贷款、安置费用等,申请执行人杨文云分配896195.12元。此外,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其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