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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池彦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池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文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池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上海池彦商贸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池彦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注册地仅为虚拟地址,不能用于实际经营。上诉人自2014年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号厂房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并据以作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租赁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快递往来、上海市崇明区法院于2016年期间向上诉人邮寄文书的送达证明为证。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文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个企业可能会存在多个经营地址,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具有公示效力,为企业当然的住所地。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要经营地已不在注册地,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