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与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293号之一原告: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4幢115室。经营者:XX鹏,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曹秀林,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曹典元,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街绿岛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告:黄发武,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与被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发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原告肥东县志鹏幕墙辅料中心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瑞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