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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691号原告:王亚飞,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吕彦绒,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系吕彦绒之夫。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亚飞,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系王某某之父。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黄靠成,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亚飞、吕彦绒、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