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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窦某、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卓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窦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卓某,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顾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窦某,卓某与被执行人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