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昌洪与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洪,刘邦银,秦国芳,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4977号申请人:杨昌洪,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邦银,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国芳,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邦银,该公司经理。杨昌洪与刘邦银、秦国芳、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三被申请人刘邦银、秦国芳、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1250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