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丁淑庆与周培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庆,周培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74号原告:丁淑庆,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周培涛,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丁淑庆与被告周培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丁淑庆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