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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丁淑庆与周培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庆,周培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74号原告:丁淑庆,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周培涛,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丁淑庆与被告周培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丁淑庆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