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在华与辛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华,辛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在华,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辛世平,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辛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世平向申请执行人李在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6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被执行人辛世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在华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辛世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