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其亮与崔广华、崔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亮,崔广华,崔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吴其亮,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广华,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德亮,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其亮申请执行崔广华、崔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吴其亮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2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