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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其亮与崔广华、崔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亮,崔广华,崔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吴其亮,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广华,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德亮,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其亮申请执行崔广华、崔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吴其亮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2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