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肖成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肖成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104民初8133号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剑波,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成全,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成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成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8581.5元、运营服务费5721元,每日按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止为14588.5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市场营销推广费1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擅自退场违约金20700元;4、被告向原告退回优惠金额6206.5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约定:一、被告租赁长沙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富一楼F1-12区铺位,月物业费为2070元,月运营服务费为1380元,服务期从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满自动终止,物业、运营费须在月度提前30天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按欠缴物业费和运营费总额每日5‰收取违约金,逾期超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二、《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第六条第1款明确约定被告擅自退场的,应当向原告支付年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中表明,被告在原告处租赁商铺给予物业和运营费用优惠,若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所有已优惠的金额。经计算应退回的优惠金额为6206.5元;四、《合同附件》中约定被告以年度为单位向原告交纳市场营销推广费8000元,实际欠缴1600元。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还有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费和运营费14302.5元未支付。2016年3月3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手续而退场。被告欠缴物业费、运营费和擅自退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肖成全未作答辩。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补充协议。被告肖成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相符,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及《合同附件》,协议第一条约定:1、甲方提供位于长沙市×××路××安居××家居建材广场××楼××号面积为115平方米的铺位给乙方经营(含公摊面积),该面积为双方确定的计算支付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各项费用等以面积计付款依据;2、双方合作经营联盟期从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满自动终止,被告经营硅藻泥。协议第二条约定:1、乙方所在经营铺位的场地物业管理费用18元/月/平方米(其中包含硬件运行折旧、公共保洁、水电能源等由物管公司收取),合计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总额为2070元。2、为了更好的实现甲方提供运营服务,使乙方尽快的融入到甲方的经商团队,享受高品质的服务,实现甲、乙双方的共赢,乙方需按12元/月/平方米支付运营服务费,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培训、日常经营指导、咨询、现场管理等,合计每月应缴纳运营服务费总额为1380元。3、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纳六个月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以后各期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由乙方按每3月一次的方式付款,乙方须在付款月度提前30天向甲方财务部缴纳,如未在付款月份30日前付款,则为逾期。6、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费用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年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第六条约定:1、在本协议期内,因乙方经营等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二个月后乙方方可办理撤柜、停业、售后事务等手续,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附件》第4条约定:为了保持并提高乙方商品销售与市场竞争力,甲方将不定期地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乙方必须以年度为单位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缴市场营销推广费8000元,市场营销推广费金额按照每个年度为单位由甲方出台相关费用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交此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当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炫德硅藻泥)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有已优惠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合同期限内3个月的免租优惠,金额20700元,每月租金标准6038元;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此次入场,商业信誉保证金暂缴纳10000元整,其余7250元于2015年4月之前缴清。双方签订以上协议后,原告入场经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10月18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及运营服务费,及一年度的市场营销推广费。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场停止经营,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经营场地的租赁另行签订了一份《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租赁协议》,因被告拖欠原告场地租赁费,原告已在本院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炫德硅藻泥)均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于2016年3月31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场停止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1430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原告诉请的市场营销推广费1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擅自退场的违约金,因原告已主张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且未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再行主张擅自退场违约金,有违公允,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退回优惠金额6206.5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优惠政策系免除被告三个月的铺位租金,而原告就租金问题已向本院另行起诉,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成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14302.5元违约金(违约金以14302.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肖成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市场营销推广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肖成全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加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