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天志与杨桥东、孙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志,杨桥东,孙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32号申请人:王天志。被申请人:杨桥东。被申请人:孙金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天志与被申请人杨桥东、孙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天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桥东在钟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工资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以及被申请人杨桥东、孙金花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金融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予以扣留、冻结。申请人王天志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桥东在钟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工资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以及被申请人杨桥东、孙金花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金融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予以扣留、冻结。扣留、冻结期间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