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希增与宋庆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增,宋庆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639号原告:李希增,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宋庆宇,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增与被告宋庆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希增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