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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希增与宋庆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增,宋庆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639号原告:李希增,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宋庆宇,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增与被告宋庆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希增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