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旺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旺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旺坐,女,1985年9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旺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人罗旺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旺坐携带毒品乘坐出租车从芒市前往龙陵县,13时32分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时被抓获,侦查员当场从被告人罗旺坐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6克。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旺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6克和扣押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旺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并追究杨某、龙某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罗旺坐随身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6克,包乘出租车进行运输时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1、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4日,边防检查员在执勤过程中,从罗旺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0包并将罗旺坐抓获。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当场从罗旺坐处扣押毒品可疑物10包、手机1部(号码:159××××7344)、银行卡2张,对毒品可疑物的包装物作了提取。3、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6克。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罗旺坐经尿检,冰毒呈阳性。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照片混合辨认,罗旺坐辨认出龙某就是“阿某1”、杨某就是“阿某2”。6、手机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证实罗旺坐与其供述的龙某(号码183××××7683)案发前有多次通话。7、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罗旺坐持有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户名板小岩)于2015年10月13日从龙陵县农村信用社存入12000元,当天在瑞丽农村信用社取出11500元,10月14日在芒市凤平镇农村信用社取出500元。8、证人王某证言、住宿证明及视频,证实2015年10月13日21时46分杨麻锐、龙小亮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芒市鑫杰宾馆6209房间登记入住手续,在开好房间后罗旺坐给了杨某几百元钱,当日23时14分,罗旺坐将6209房间的信息登记在自己名下。9、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10月14日12时50分左右,罗旺坐在芒市北站出站口包车到龙陵,她随身携带着一个黄色的手提包,大概13时30分左右到检查站时检查人员查到毒品可疑物。10、上诉人罗旺坐供述:2015年10月13日到瑞丽找杨某玩,当天杨某、龙某带她到宾馆住宿。后来,龙某带了一个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回来,将毒品拆开后用黄色胶带包好藏在身上。因为装不下,龙某交给她一条毒品,让她带到芒市。到芒市后,杨某开好宾馆,她在宾馆洗澡时杨某他们把毒品放到她的包里就走了,后来打电话让她把毒品带到龙陵,到木康时被查获。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旺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对罗旺坐提出应追究杨某、龙某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杨某、龙某不在案,关于两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仅有罗旺坐本人供述,在案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能够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罗旺坐运输毒品数量大,原判鉴于罗旺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起点刑,故对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不再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崇良审判员 刘晋云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