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49号之一原告:刘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娟人民陪审员 晏妮人民陪审员 吴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