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李文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李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被执行人李文江李丽华申请李文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00元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交款人民币3000.00元,原申请执行数额已履行完毕,其余已到期下欠抚养费做出计划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现在未到期,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