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739号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郭汝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旭,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