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与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624号原告: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经营者:秦贵阳,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经营者:苏初开,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欢,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被告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123515.23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11月起,被告因向郴州路桥公司长浏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供应石材需要,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石材。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欠原告货款及运输款共4123515.23元,并承诺利息按照郴州路桥长浏五标项目支付给原告的标准予以计算。此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拒不付款。被告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的主要答辩意见:1、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及运输款共4123515.23元属实,由于被告在长浏高速项目上没有得到偿付,暂时没有能力向原告支付欠款;2、请求原告对利息部分予以减免。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8日,郴州路桥公司下属的长浏高速五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被告签订了《碎石买卖合同》,约定项目部向原告购买碎石。为向项目部供应碎石,被告与原告达成石材采购及运输协议。自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11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向项目部工地提供了石材等建筑材料。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货款及运输款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上载明:“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起,我公司欠你材料款计运费为人民币肆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叁分(¥4123515.23元),利息按郴州路桥长浏五标项目部(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腾飞建材厂的利息计算给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此后,原告多次催问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案被告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偿付材料款及利息。2016年12月30日,本院判决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偿付本案被告欠款及利息,利息标准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材,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对欠款4123515.23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23515.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承诺欠款按照郴州路桥长浏五标项目部(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腾飞建材厂的利息标准计息,因该利息标准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月利率2%,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浏阳市永安黎塘石材经营部偿付欠款4123515.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23515.2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997元,由浏阳市洞阳镇腾飞建材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