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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朝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朝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97号原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山头山水华庭云顶居*栋*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5182809-5。法定代表人:李世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西德,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唐朝峰,男,约40岁,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朝峰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