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陆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尉森淼,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一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