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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泰山齿轮厂、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泰山齿轮厂,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齿轮厂。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1202执19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S×××××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S×××××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