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泰山齿轮厂、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泰山齿轮厂,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齿轮厂。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1202执19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S×××××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S×××××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