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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淑珍、何桂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粤0103财保15号申请人:罗淑珍,女,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何桂兰,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夏威明,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路大鹏街7号5-6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全一案中,申请人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948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948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339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