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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刘丽芳酒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137号原告: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华润大冲4号楼1701。法定代表人:冯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毫州市谯城区刘丽芳酒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424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芳。被告:刘丽芳,女。原告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毫州市谯城区刘丽芳酒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农信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