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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01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某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16#楼1803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2012012606),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静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16#楼1803室房产的查封。(房地权证号20120126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