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凤梅诉王德来、王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梅,王德来,王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1民初69号原告:宋凤梅,女,汉族。被告:王德来,男,汉族。被告:王增科,男,汉族。原告宋凤梅诉被告王德来、王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凤梅、被告王德来、王增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德来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德来于2012年9月25日以建养猪场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丈夫张万学(已去世)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8个月,被告王德来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由被告王增科提供担保。后原告宋凤梅多次要求被告王德来归还借款,被告王德来均以过几天还款或者没钱为由,不予归还借款,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王德来辩称:借款20000元和约定月利率2%均属实,贷款满一年期限时给张万学还款5000元,满第二年时给张万学还款4000元,2016年2月2日给原告宋凤梅还款5000元,2016年5月底又给原告宋凤梅还款2000元。被告王增科:借款属实,虽然我进行了担保,但我没有用钱,借款还需要被告王德来归还。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对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及借款期限为8个月、被告王德来分4次还款16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还款的时间及还款金额,本院分段计算,核定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9800元,利息6067.6元,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依照协议提供了借款,该协议自提供借款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依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归还借款;原、被告之间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被告应当支付利息;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协议按期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意见应予采纳。原告放弃对被告王增科的保证责任,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凤梅借款19800元及利息6067.6元,共计本息25867.6元;二、原告宋凤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德来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朋礼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陈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