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新昌、余小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昌,余小帼,何章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昌,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小帼,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岳,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马新昌、余小帼为与何章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新昌、余小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