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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第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映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第4889号谢映花与胡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海民初字第05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胡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心区×地块住宅、办公项目用地(×地块)温泉镇×地块×办公楼×层×【现房地址:海淀区白家曈尚水园×号楼×】号房屋产权过户至谢映花名下。审判员  :方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