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喜林、彭登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喜林,彭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55号申请人李喜林,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蠡县,。委托代理人李老差,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蠡县,,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彭登杰,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申请人李喜林与被申请人彭登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喜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登杰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彭登杰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