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工人,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伊春市友好林业局退休工人,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了和解给付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某某从2017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0元,此款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民初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