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高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59号执行人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25541509E。法定代表人:涂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剑锋,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剑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剑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剑锋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367324元及利息(其中含本金1645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止为200413元,不重复计息;执行费2368元,不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汪新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