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123号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982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在实行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诉被告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王俊杰欠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建筑材料款198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杰支付货款19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该条规定利息应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7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017年4月25日上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方转账10000元应当在利息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偿还货款1982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7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减去2017年4月25日上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方转账的1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王俊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