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忠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显,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武,男,生于1954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虹审判员 吕 晶审判员 熊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