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良欣与滁州市豪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欣,滁州市豪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75号之一原告:许良欣,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豪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R83686。法定代表人:胡艳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4308D(1-3)。法定代表人:黄其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欣诉被告滁州市豪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